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聲 請 人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上聲請人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檢附 之止付通知書並未蓋有付款銀行印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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