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82號
KSDV,102,司催,82,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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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上聲請人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檢附
  之止付通知書並未蓋有付款銀行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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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