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49號
KSDV,102,司催,149,201302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來福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立
聲請人來福行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 年2 月8 日」,與
  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 年2 月28日」並不
  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來福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