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水鎮
代 理 人 張仁豐
債 務 人 宿振發
債 務 人 宿愷秝
債 務 人 李美仙
債 務 人 羅幸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宿振發、宿愷秝(原名: 宿美玲)、李美仙、
羅幸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李碧香之死亡除戶謄本。
二、債務人宿振發、宿愷秝(原名: 宿美玲)、李美仙、羅幸子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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