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832號
KSDV,102,司促,7832,2013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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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水鎮
代 理 人 張仁豐
債 務 人 宿振發
債 務 人 宿愷秝
債 務 人 李美仙
債 務 人 羅幸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宿振發宿愷秝(原名: 宿美玲)、李美仙
羅幸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李碧香之死亡除戶謄本。
二、債務人宿振發宿愷秝(原名: 宿美玲)、李美仙羅幸子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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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