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債 權 人 劉麗鳳
債 務 人 祥鼎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潘淑女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周潘淑女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潘淑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釋明請求債務人周潘淑女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證
明文件;並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同時記載「本件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 年2 月22日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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