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819號
KSDV,102,司促,7819,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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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債 權 人 劉麗鳳
債 務 人 祥鼎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潘淑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周潘淑女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潘淑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祥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釋明請求債務人周潘淑女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證
  明文件;並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同時記載「本件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 年2 月22日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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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