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643號
KSDV,102,司促,7643,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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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逢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逢漢於民國93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
  1日止累計137,407元正未給付,其中59,777元為本金;77,4
  40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逢漢於民國94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1日止累計1,131,812元正未
  給付,(其中465,268元為本金, 666,544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逢漢於民國94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1日止累計315,222元正未給
  付,(其中130,464元為本金, 184,758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邱逢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1日止累計23,335元正未給
  付,其中8,053元為消費款;11,6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64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逢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9777 │     │2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逢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5268│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逢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0464│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邱逢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053元│     │2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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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