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523號
KSDV,102,司促,7523,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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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德媛、許凱茜
債 務 人 林勇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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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