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458號
KSDV,102,司促,7458,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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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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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