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己○○○
甲○○
丁○○
乙○○
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庚○○
被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趙維彪
孫東坡
曾鐘濤
高萬華
林澄輝
許清田
郭峰彰
黃茂松
邱奎壁
佘水木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台八九內
法字第八九○二二五七號〈八十九年賠議字第○○三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內政部台八九內法字第八九○二二五七號拒絕賠償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等損害賠償事件,經查係屬普通民事法院職掌之民事訴訟,非屬本院之權限,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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