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0年度,711號
TPAA,90,裁,711,200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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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己○○○
        甲○○
        丁○○
        乙○○
  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庚○○
  被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趙維彪
        孫東坡
        曾鐘濤
        高萬華
        林澄輝
        許清田
        郭峰彰
        黃茂松
        邱奎壁
        佘水木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台八九內
法字第八九○二二五七號〈八十九年賠議字第○○三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內政部台八九內法字第八九○二二五七號拒絕賠償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等損害賠償事件,經查係屬普通民事法院職掌之民事訴訟,非屬本院之權限,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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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