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059號
KSDV,102,司促,7059,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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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筱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筱茵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99124元整。
    1.其中新臺幣252428元整,自民國102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
    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146696元整,自民國101年12日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9124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252428│     │月13日起  │      │三四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46696│     │2月8日起  │      │八四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252428│     │月13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46696│     │2月8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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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