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筱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筱茵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99124元整。
1.其中新臺幣252428元整,自民國102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
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146696元整,自民國101年12日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9124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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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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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252428│ │月13日起 │ │三四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46696│ │2月8日起 │ │八四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252428│ │月13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陳筱茵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146696│ │2月8日起 │ │新台幣1000元之│
│ │元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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