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035號
KSDV,102,司促,7035,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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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侑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侑麟於09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23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3,77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265元整及違
  約金10,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3,7
  73元整自100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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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