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6年度,153號
TLEV,106,六小,153,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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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原   告 羅榮寬
被   告 盧膺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金門縣○○鄉○○村○○0 ○0 號 ,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本院調解過程中,因未到 庭調解,經電話詢問告知目前居住於金門縣,此有調解紀錄 表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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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