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洪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
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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