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
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朱美紅即吉美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美紅即吉美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美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吉美商行之最新商業設立登記資料,合夥抑或獨資?
如為合夥,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