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梁皇秋即忘塵軒泡沫紅茶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皇秋即忘塵軒泡沫紅茶店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忘塵軒泡沫紅茶店之商業登記抄本及梁皇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