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4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鄭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
含) 以每個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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