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蘇盈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盈璉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1年2月7
日起至103年2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8%計算,並應按月
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
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
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2年1月6
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尚有34461元之本金及利
息未支付,及其中333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未給付,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
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
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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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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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盈璉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8% │
│ │33336 │ │月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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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盈璉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336 │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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