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債 權 人 陳延昭
債 務 人 李紀台
債 務 人 謝銘修
債 務 人 許弘宗
債 務 人 程娜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紀台、謝銘修、許弘宗、程娜琳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紀台、謝銘修、許弘宗、程娜琳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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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狀陳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具體」依據及原因事實。
四、陳明各債務人間有何共同訴訟關聯;若無共同訴訟關係,應
對各債務人分別聲請支付命令,並分別繳交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