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447號
KSDV,102,司促,6447,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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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
債 權 人 陳延昭
債 務 人 李紀台
債 務 人 謝銘修
債 務 人 許弘宗
債 務 人 程娜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紀台謝銘修許弘宗程娜琳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紀台謝銘修許弘宗程娜琳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具狀陳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具體」依據及原因事實。
四、陳明各債務人間有何共同訴訟關聯;若無共同訴訟關係,應
  對各債務人分別聲請支付命令,並分別繳交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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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