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卓秉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卓秉彰(原名:卓朝偉)於民國87年4月27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0月1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8440元及費用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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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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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卓秉彰(原 │自民國092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2688 │名:卓朝偉│10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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