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248號
KSDV,102,司促,6248,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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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光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光亮於民國88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3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12
  元及費用304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24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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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光亮  │自民國 0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67770 │     │09月 22日  │      │點七一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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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