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227號
KSDV,102,司促,6227,20130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孝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孝濬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年息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
   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
   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
  ㈡查債務人自101年3月21日起至101年7月24日止,於特約商
   店內消費簽帳,至101年12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
   )81,201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
   75,96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
   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㈢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記
   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孝濬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73%  │
│  │68863 │     │2月25日起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孝濬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8.73%  │
│  │7100元│     │2月25日起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