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212號
KSDV,102,司促,6212,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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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許仁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已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77218號之支付命令,並於民國88 年12月24日確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上開確 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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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