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6年度,132號
TLEV,106,六小,132,2017080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小字第132號
原   告 黃興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盈鍾朝銘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
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