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929號
KSDV,102,司促,5929,201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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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
債 權 人 陳美燕即侑恩急修店
代 理 人 蔡健雄
債 務 人 呂文發即千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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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