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
債 權 人 陳麗品
債 務 人 陳清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清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
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陳清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