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債 權 人 楊政衞債 務 人 簡金珠即愛麗精品服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金珠即愛麗精品服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簡金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簡金珠即愛麗精品服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並釋明其性質究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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