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68號
KSDV,102,司促,5668,201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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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債 權 人 呂美秀
債 務 人 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鴻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孔鴻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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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