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0年度,1644號
TPAA,90,判,1644,200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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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四四號
  原   告 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委由凱德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韓國產製「螺帽」乙批(報單號碼:第BC\八八\V三五八\八二一二號),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內外包裝均未標示產地,乃向承載來櫃之新海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查核貨櫃歷史檔顯示二只來櫃(櫃號:HJCU0000000、0000000)係自大陸上海裝船,乃逕予認定產地為中國大陸,惟報關人拒絕簽認查驗結果,被告遂依規定派另組驗貨員複驗結果與原查驗相同,來貨實際產地仍為中國大陸,核與原申報產地不符,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被告遂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九六五、八二七元,並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提起異議,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委由凱德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由韓國進口螺帽壹批(報單號碼:第BC\八八\V三五八\八二一二號),經被告查驗認為該貨應來自於大陸經韓國轉運來台,遂以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及涉嫌逃避管制為由,處以沒入涉案貨物,並科處貨價一倍之罰鍰,對原告造成相當大的衝擊。二、原告立即提出多項證明文件,包括:買賣合約書、貨品產地證明書、匯款單據等,同時與韓商(DONG GIN FASTENER'S CO.LTD)求證,雖得知係因韓商為交期在即,避免違約,乃向大陸訂補差額經韓國轉運來台,且刻意隱瞞事實,原告實在無從得知,並非虛報及有意規避管制,從事不法。二、原告經營二十多年,一向本著誠信守法為原則,與韓商往來多年一向正常,而此次韓商踰越我國法令規章,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影響聲譽,對此曾與韓商交涉,其解釋在其國度並無不法,而財政部以韓國與中國大陸因地緣關係,諸多產品為中國大陸產製,其與國外賣方訂立買賣契約時,應盡告知賣方不得交運大陸物品之義務,就此原告亦不只一次告知賣方,而財政部仍以「縱無違法之故意,亦難卸過失責任」理由,予以處分,令原告感到相當無奈。四、原告一再訴願申請,無非希望能夠伸張正義,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希望政府機關,應以保護國內廠商權利角度,向韓國有關單位反映,懲處不法公司,建立合理程序規章,避免買賣雙方觸犯,同時亦盼貴單位能體卹國內廠商的無奈,查明事實以更正原處分。五、綜上所述,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查本件系爭貨物係自大陸上海裝船,繞經韓國再轉運至高雄



港之事實為原告所自承。按國際貿易實務,買賣雙方均就交易貨物之名稱、產地...等經商議後始訂立買賣契約,並依約交運。原告從事五金類進口貿易,對於系爭貨物尚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不得諉為不知,且韓國與中國大陸因地緣關係,諸多產品為中國大陸產製,是與國外賣方訂立買賣契約時,理應盡告知賣方不得交運大陸物品之義務,並於契約內載明,復於報關進口前積極查明產地,防杜違法情事發生,惟查本件買賣契約內容並未有產地之記載,且系爭貨物既經查明係大陸物品,亦為原告所自承,則卷附產地證明書所載內容顯已不實,且匯款單據亦與產地無關。復按進口廠商自國外輸入貨品,應遵循本國進口之相關法令規定,乃屬當然,原告自不得以他國之合法性等同適用本國之理由冀邀免罰。本案原告進口貨物虛報產地,涉逃避管制情事明確,其縱無違法之故意,惟難卸過失責任,揆諸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即應論罰。二、綜上論結,本案起訴所持理由均無可採,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四、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原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委由凱德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韓國產製「螺帽」乙批(報單號碼:第BC\八八\V三五八\八二一二號),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來貨實際產地為中國大陸,核與原申報產地不符,且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遂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處貨價一倍之罰鍰計九六五、八二七元,並沒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循序起訴主張:原告由韓國進口螺帽一批,有買賣合約書、貨品產地證明及匯款單據,足以證明。韓商因交期在即,避免違約,乃向大陸訂補差額經韓國轉運來台,韓商刻意隱瞞事實,原告無從得知,並非有意虛報產地及規避管制,希望政府機關以保護國內廠商權利,向韓國有關單位反應,懲處不法公司,建立合理程序規章,並體卹國內廠商之無奈,查明事實以更正原處分云云。惟查原告報運進口韓國產製「螺帽」乙批,經被告派員查驗結果,內外包裝均未標示產地,乃向承載來櫃之新海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查核貨櫃歷史檔顯示二只來櫃(櫃號:HJCU0000000、0000000)係自大陸上海裝船,其產地為中國大陸,核與原申報不符,此有高雄關稅局第00-00000號緝私報告表附原處分機關卷可稽,且為原告所自認。按來貨非屬經經濟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並逃避管制之行為。復按國際貿易實務,買賣雙方應就交易貨物之名稱、產地...等商議確定後始訂立買賣契約,並依約交運,原告從事五金類進口貿易,對於系爭貨物尚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不得諉為不知,是與韓國賣方訂立買賣契約時,理應向賣方言明不得交運大陸物品,以防杜違法情事發生。惟查本件買賣契約內容並未有產地之記載,原告進口本件貨物,顯然未盡告知賣方不得交運大陸物品之



義務。復於進口報關前亦未積極查明產地,致生違章情事,縱無違法之故意,亦難卸過失責任。況進口廠商自國外輸入貨品,應遵守本國進口之相關法令,原告不得以韓國當地並非不法,據為免罰之理由;至於韓國出口廠商是否隱瞞事實,有無不法行為,係私法上損害賠償之問題,尤不得因此卸免違章責任。本件系爭貨物既經查明係大陸物品,則原告所舉產地證明所載內容顯已不實,且匯款單據與產地無關,均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原告所訴各節均無足採,被告予以裁處貨價一倍之罰鍰並沒入涉案貨物,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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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德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