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16號
KSDV,102,司促,5416,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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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債 權 人 黃鈺茜
債 務 人 協昌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于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沈于婷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簽發系爭三紙支票,債務人沈
  于婷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系爭三紙支票無債務人沈于
  婷背書)。
二、債務人協昌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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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