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
逾期一期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加計違約金新
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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