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務 人 張甲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
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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