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77號
KSDV,102,司促,5377,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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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務 人 張甲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
  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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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