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47號
KSDV,102,司促,5347,201302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錕一
債 務 人 劉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