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22號
KSDV,102,司促,5122,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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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許武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許武男於民國92年5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
  $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2年1月15日止尚
  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65,86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98,177
  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武男  │民國102年1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5866 │     │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武男  │民國102年1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5866 │     │16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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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