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46號
KSDV,102,司促,4946,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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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梓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
  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捌佰柒拾捌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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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