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54號
KSDV,102,司促,4854,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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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羅翊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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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