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邱姿瑄
法定代理人 劉玉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姿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邱姿瑄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對未成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
法定代理人為之,台端應增列另一位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邱姿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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