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84號
KSDV,102,司促,4784,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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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盈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盈璉於097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772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5,112元整、預借現金3,750元整、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39,66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47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413元整自10
  2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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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