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杜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杜超於民國101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
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082元及費用248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緣相對人杜超於民國99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67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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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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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杜超 43117│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602 │0000000000│01月 24日 │ │ │
│ │元 │3 │起 │ │ │
├──┼───┼─────┼──────┼──────┼───────┤
│ 002│新臺幣│杜超 456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827元│0000000000│01月 24日 │ │點七五 │
│ │ │6 │起 │ │ │
├──┼───┼─────┼──────┼──────┼───────┤
│ 003│新臺幣│杜超 456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38元│0000000000│01月 24日 │ │ │
│ │ │6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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