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志健
債 務 人 陳許素女(即陳三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柒萬零玖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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