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44號
KSDV,102,司促,4744,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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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東誠

債 務 人 鍾蕙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萬貳仟零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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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