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參嵥畜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東誠
人
債 務 人 鍾蕙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萬貳仟零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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