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42號
KSDV,102,司促,4742,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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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蘇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叁
  佰元,其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其逾期
  第三個月者,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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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