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12號
KSDV,102,司促,4712,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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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加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柒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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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