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18號
KSDV,101,重訴,218,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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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宜
      卓岳榮
被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被   告 林勝源
      林常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成公司)邀 同被告林勝源林常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經被告 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各1 紙交與安泰銀行收執,並以附表三 編號1 至5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供安泰銀行設定 抵押權而擔保上開債權。詎寶成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 二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安泰銀行將附表二所示借款債 權讓與訴外人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柯泰公司,柯泰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撤回認許 已完結清算),柯泰公司實行抵押權,經本院以93年度執字 第16414 號執行案件(下稱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擔保附 表二所示借款之不動產,分配賣得價金後,尚餘如附表四之 金額(下稱系爭不足額債權),而柯泰公司於97年6 月11日 將系爭不足額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法通知被告,又林勝源林常榮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 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情,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四所示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寶成公司固邀同林勝源林常榮為連帶保證人向



安泰銀行借貸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款項,惟原告自柯泰 公司受讓該借款債權時,柯泰公司已記載對該借款債權受償 新臺幣(下同)24,002,000元,原告自應提出被告對附表二 所示借款債務之歷史清償資料,以證明被告之欠款數額。其 次,原告就系爭不足額債權請求之部分利息已罹於時效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寶成公司邀同林勝源林常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安泰銀行借款 ,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二編 號1 、2 所示,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各1 紙交與安泰 銀行收執。
㈡寶成公司復提供系爭不動產予安泰銀行設定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以擔保附表二之借款債權 。寶成公司嗣於91年4 月24日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原因移轉 登記所有權予訴外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 公司)。
㈢寶成公司就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借款,自91年5 月31日起 即未依約還款,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借款於91年9 月3 日 依借款契約第6 條第1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㈣安泰銀行於91年5 月31日之基本放款利率係7.86%。 ㈤安泰銀行於91年9 月3 日就系爭不動產向本院對東亞公司聲 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91年9 月5 日以91年度拍字第4919 號裁定(下稱第4919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㈥安泰銀行於92年3 月26日就附表三編號5 之不動產向本院對 東亞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92年4 月1 日以92年度 拍字第1129號裁定(下稱第1129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㈦安泰銀行於92年12月12日將包含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借款 債權及債權之擔保暨一切權利計本金餘額20,800,000元之相 關利息、違約金債權讓與柯泰公司,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5條第1 項及同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以公告代債權讓與之 通知。
柯泰公司於93年3 月24日以第4919號、第1129號裁定實行抵 押權,經本院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拍賣系爭不動 產,附表三編號1 之不動產由訴外人董○○以3,500,000 元 拍定,附表三編號2 之不動產由柯泰公司以3,488,000 元債 權抵繳,附表三編號3 之不動產由訴外人林○○以7,110,00 0 元拍定,附表三編號4 之不動產由柯泰公司以2,272,000 元債權抵繳,附表三編號5 之不動產由訴外人陳○○以4,23 2,000 元拍定,合計拍賣總價20,602,000元,並由柯泰公司 受分配含執行費計20,602,000元。




柯泰公司於97年6 月11日將前揭㈦之債權再讓與原告,原告 於98年7 月24日以員林○○路第425 號存證信函(下稱第42 5 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被告於98年7 月27日收受該信函 。
㈩前揭㈧所示20,602,000元,受償執行費195,860 元、利息5, 125,234 元、本金15,280,906元,另就附表二編號1 之借款 餘本金5,519,094 元以及附表二編號1 、2 借款之違約金計 911,050 元未受償。
四、本件之爭點: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四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 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 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7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
㈡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換言之,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 即「主張應適用有利於己之法規者,應就該當於法規抽象要 件事實之具體事實負舉證責任」。復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 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 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 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意旨參照。兩造



對寶成公司邀同林勝源林常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安泰銀行借 貸如附表二所示借款,寶成公司並提供系爭不動產予安泰銀 行設定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附 表二之借款債權。嗣安泰銀行於92年12月12日將包含附表二 所示借款債權及債權之擔保暨一切權利計本金餘額20,800,0 00元之相關利息、違約金債權讓與柯泰公司。柯泰公司並實 行抵押權,經本院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拍賣系爭 不動產,附表三編號1 之不動產由董○○以3,500,000 元拍 定,附表三編號2 之不動產由柯泰公司以3,488,000 元債權 抵繳,附表三編號3 之不動產由林○○以7,110,000 元拍定 ,附表三編號4 之不動產由柯泰公司以2,272,000 元債權抵 繳,附表三編號5 之不動產由陳○○以4,232,000 元拍定, 合計拍賣總價20,602,000元,且由柯泰公司受分配含執行費 計20,602,000元。又柯泰公司就分配款20,602,000元係受償 執行費195,860 元、利息5,125,234 元及本金15,280,906元 ,另就附表二編號1 之借款餘本金5,519,094 元以及附表二 編號1 、2 借款之違約金計911,050 元未受償。嗣柯泰公司 於97年6 月11日再將自安泰銀行受讓如附表二之借款債權再 讓與原告等節,均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第4919號、 第1129號裁定卷宗及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見 柯泰公司自安泰銀行受讓如附表二之借款債權,因實行擔保 該債權之抵押權,經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受分配款 係20,602,000元,且依序受償執行費195,860 元、利息5,12 5,234 元及本金15,280,906元後,柯泰公司就附表二之借款 僅餘附表二編號1 之本金5,519,094 元以及附表二編號1 、 2 所示借款已核算之違約金計911,050 元未受償,故原告自 柯泰公司受讓如附表二所示借款債權,除被告已另行清償外 ,原告取得之債權額應係附表二編號1 之本金5, 519,094元 及所屬利息、違約金,暨附表二所示借款已核算之違約金計 911,050 元,應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柯泰公司已自承就附表二所示借款業受償24,0 02,000元,原告請求之金額有誤云云。查,柯泰公司於97年 6 月11日固於債權讓與聲明書內記載該公司就附表二之借款 截至97年6 月10日止,已受償24,002,000元之內容,此有該 債權讓與聲明書在卷可查(見院卷㈠第52頁),惟柯泰公司 於101 年10月26日已撤回認許清算完結,亦有該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1 紙在卷可憑(見院卷㈡第51頁),是柯泰公司已無 法就受償24,002,000元之情形予以說明。然承前論,柯泰公 司受讓附表二之借款債權後,僅透過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受分 配款20,602,000元,且依法計算後,附表二之借款尚餘附表



二編號1 之本金5,519,094 元及所屬利息、違約金,暨附表 二編號1 、2 借款已核算之違約金計911,050 元未受償,則 柯泰公司就附表二所示借款之受償情況,自應以本件強制執 行事件卷宗所示之資料為認定依據。又依前揭判例意旨,被 告就附表二所示借款之清償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 就此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就附表二所示借款債權之受讓金 額為附表二編號1 之本金5,519,094 元及所屬利息、違約金 ,暨附表二所示借款已核算之違約金計911,050 元,應堪認 定。故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㈣再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時效消滅因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26 條、第129 條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 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 ,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 ,其時效為15年而非5 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係於101 年5 月23日向本院對被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具狀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被告既就利息逾5 年之部分為時效抗辯,則 其本應負擔逾5 年以上之利息,原告即不得對之請求,另依 前揭說明,違約金之時效為15年,則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 之 本金5,519,094 元所屬利息,僅得自96年5 月23日起算,至 該部分違約金則得自94年6 月10日起算。又林勝源林常榮 為寶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是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自屬有據,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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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利率 │ 備考 │
├──┼──────┼───────┼─────┼────────┼──────────┼───┤
│1 │新台幣 │自96年5 月23日│年息8.09% │ 自94年6 月10日 │按左開利率20%。 │ │
│ │6,430,144元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僅就其中本金│ │ (僅就其中本金 │ │ │
│ │ │5,519,094 元計│ │ 5,519,094 元計 │ │ │
│ │ │付利息) │ │ 付違約金) │ │ │
└──┴──────┴───────┴─────┴────────┴──────────┴───┘

┌────────────────────────────────────────────────┐
│附表二:(借款明細) │
├──┬───┬─────┬─────┬─────────┬───────┬────────┬──┤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出處│
├──┼───┼─────┼─────┼─────────┼───────┼────────┼──┤
│1 │寶成建│林勝源 │1600萬元 │90年8 月31日至91年│按安泰銀行基本│逾期清償在6 個月│本卷│
│ │設股份│林常榮 │ │8 月31日止。自借款│放款利率加年利│以內,按左列利率│P25 │
│ │有限公│ │ │日起,按月計付利息│率0.23% 計算(│10% ,逾期清償在│ │
│ │司 │ │ │,到期1 次將本金還│借款時利率為8.│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清,如有1 期未按時│75%)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償付利息時,即喪失│安泰銀行於91.5│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分期攤還之權利,全│.31 之基本放款│ │ │
│ │ │ │ │部借款視為到期。 │利率係7.86% │ │ │
├──┼───┼─────┼─────┼─────────┼───────┼────────┼──┤
│2 │寶成建│林勝源 │700萬元 │90年8 月31日至95年│按安泰銀行基本│逾期清償在6 個月│本卷│
│ │設股份│林常榮 │ │7 月31日止。自借款│放款利率加年利│以內,按左列利率│P26 │
│ │有限公│ │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率0.38%計算( │10% ,逾期清償在│ │
│ │司 │ │ │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借款時利率為8.│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均攤還本息,如有1 │9%)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期未按時償付本息時│安泰銀行於91.5│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即喪失分期攤還之│.31 之基本放款│ │ │
│ │ │ │ │權利,全部借款視為│利率係7.86% │ │ │
└──┴───┴─────┴─────┴─────────┴───────┴────────┴──┘


附表三:寶成建設所有不動產提供予安泰銀行設定抵押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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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 │應有部分│設定之最高│ 出處 │
│號│ │ │ │限額抵押權│ │
│ │ │ │ │--------- │ │
│ │ │ │ │存續期間 │ │
├─┼───────────┼────┼────┼─────┼────┤
│1 │①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230 │53/10000│800萬元 │本卷P5-9│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 │
│ │②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588 │53/10000│85.8.28至 │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115.8.27 │ │
│ │③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12.36 │全部 │ │ │
│ │ 第0000建號(高雄市苓│平方公尺│ │ │ │
│ │ 雅區光華一路000 號00│ │ │ │ │
│ │ 樓之0 ) │ │ │ │ │
├─┼───────────┼────┼────┼─────┼────┤
│2 │①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230 │53/10000│800萬元 │本卷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P10-14 │
│ │②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588 │53/10000│85.8.28至 │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115.8.27 │ │
│ │③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12.36 │全部 │ │ │
│ │ 第0000建號(高雄市苓│平方公尺│ │ │ │
│ │ 雅區光華一路000 號00│ │ │ │ │
│ │ 樓之0 ) │ │ │ │ │
├─┼───────────┼────┼────┼─────┼────┤
│3 │①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230 │108/1000│1600萬元 │本卷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0 │ │P15-19 │
│ │②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588 │108/1000│85.8.28至 │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0 │115.8.27 │ │
│ │③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276.54 │全部 │ │ │
│ │ 第0000建號(高雄市苓│平方公尺│ │ │ │
│ │ 雅區光華一路000 號00│ │ │ │ │
│ │ 樓之0 ) │ │ │ │ │
├─┼───────────┼────┼────┼─────┼────┤
│4 │①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230 │34/10000│480萬元 │本卷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P20-24 │
│ │②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588 │34/10000│85.8.28至 │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115.8.27 │ │
│ │③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78.09 │全部 │ │ │
│ │ 第0000建號(高雄市苓│平方公尺│ │ │ │
│ │ 雅區光華一路000 號0 │ │ │ │ │




│ │ 樓之0 ) │ │ │ │ │
├─┼───────────┼────┼────┼─────┼────┤
│5 │①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230 │63/10000│907萬元 │①91拍49│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 │ 19 之 │
│ │②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588 │63/10000│85.8.28至 │ 編號4 │
│ │ 第0000地號 │平方公尺│ │115.8.27 │ │
│ │③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55.08 │全部 │ │②92拍11│
│ │ 第0000建號(高雄市苓│平方公尺│ │ │ 29 │
│ │ 雅區光華一路000 號00│ │ │ │ │
│ │ 樓之0 ) │ │ │ │ │
└─┴───────────┴────┴────┴─────┴────┘


┌───────────────────────────────────────────────┐
│附表四:原告請求之金額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利率 │ 備考 │
├──┼──────┼───────┼─────┼────────┼──────────┼───┤
│1 │新台幣 │自94年6 月10日│年息8.09% │ 自94年6 月10日 │按左開利率20%。 │ │
│ │6,430,144元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僅就其中本金│ │ (僅就其中本金 │ │ │
│ │ │5,519,094 元計│ │ 5,519,094 元計 │ │ │
│ │ │付利息) │ │ 付違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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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