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沈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怡真
上 訴 人 沈蘇文
被 上訴人 蔡英誠
葉香
陸富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 月3
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4,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
,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