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錦鳳
譚彩鳳
譚正中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剛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減
縮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3,888 元【
1,313, 888(減縮後請求金額)-60,000(一審勝訴金額)=
1,253,88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