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06號
KSDV,101,訴,2206,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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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    告 A (姓名、年籍、住址如附件對造表)
兼法定代理人 A1 (姓名、年籍、住址如附件對造表)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被   告 蔡致維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添盛 
被   告 蘇文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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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