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 告 A (姓名、年籍、住址如附件對造表)兼法定代理人 A1 (姓名、年籍、住址如附件對造表)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被 告 蔡致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添盛 被 告 蘇文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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