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65號
KSDV,101,訴,1665,201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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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張條家 
被上訴人  黎怡秀  住高雄市○○區○○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0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
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
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
8,5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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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