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78號
KSDV,101,訴,1578,2013022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敏  
      吳祥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崑興 
      洪于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348,046 元(211,850 ×【10+1 】×1/2 +124,685 +
58,186=1,348,046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54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