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60號
KSDV,101,訴,1560,2013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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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艷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明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2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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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