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廷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惠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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