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1 月
5 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819,628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9,819,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6,416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50,500元,尚不足575,
9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擴
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